个人防护用品:正确佩戴,不得替代,维护保养,符合要求。
职业健康管理办法:
1.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;
2.岗前、岗中、离岗;
3.间隔不超过2年;
4.标准:GBZ 235;
5.单位提供资料、承担费用;
6.档案保存,最后一次检查结束起不少于15年。
发现职业病:
1.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;
2.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。
职业病人保障:
1.工伤保险;
2.民事赔偿;
3.单位分立、合并等,妥善安置。
卫健委5号令 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》:建立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。
妥善保存培训档案。
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。
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。
预评价: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。
职能监管部门:卫生、环保、公安
上岗前、调换工作岗位前和上岗后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;
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;
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;
上岗后应每2年接受一次再培训和再考核,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;
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;
作业管理之告知管理;
作业管理之岗位操作规程(作业标准):
建立健全操作规程,
针对性、程序化、可执行,并持续改进;
特殊管理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