默认计划
1380人加入学习
(0人评价)
放射卫生防护法律法规体系概述
价格 免费
该课程属于 非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培训 请加入后再学习

个人防护用品:正确佩戴,不得替代,维护保养,符合要求。

职业健康管理办法:

1.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;

2.岗前、岗中、离岗;

3.间隔不超过2年;

4.标准:GBZ 235;

5.单位提供资料、承担费用;

6.档案保存,最后一次检查结束起不少于15年。

 

发现职业病:

1.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;

2.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。

职业病人保障:

1.工伤保险;

2.民事赔偿;

3.单位分立、合并等,妥善安置。

[展开全文]

卫健委5号令 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》:建立、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。

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培训。

妥善保存培训档案。

 

[展开全文]

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。

主要负责人负全面责任。

预评价:可行性论证阶段进行预评价。

 

[展开全文]

上岗前、调换工作岗位前和上岗后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;

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;

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;

上岗后应每2年接受一次再培训和再考核,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;

 

 

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;

作业管理之告知管理;

作业管理之岗位操作规程(作业标准):

建立健全操作规程,

针对性、程序化、可执行,并持续改进;

特殊管理;

 

 

[展开全文]